添加日期:2013年7月29日 阅读:806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13年第1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36747条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828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4834条次。对未经审查和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发布的违法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7个,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19个。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76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本期公告汇总中对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复方鼻炎膏”、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生产的药品“罗珍胶囊”、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红活血胶囊”、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肺十八味丸、沙参止咳汤散(广告中标示名称:丹神定喘)”、吉林中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参黄养阴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五七胶囊)”、湖北中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聚能离子穴位贴(广告中标示名称:霍一手灵儿贴)”、白山茂竹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凉膜(广告中标示名称:姜老太鼻康膜)”、上海太昊生物科技(周口)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白马寺痛消贴”等8种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了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任编辑:张亚威 WWW.1168.TV 2013-7-29 14:31:40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